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2民初4239号
原告:南京兆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商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新龙路18号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兆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兆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兆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兆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5元,依法减半收取3508元,由原告南京兆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