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苗家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5140号之二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姚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567621N。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晓,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苗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苗家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02B4833996X2。
法定代表人:赵九石,主任。
被申请人: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68号4栋32楼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4Y95T0C。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苗家庄村民委员会、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35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5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存款322717.17元(账户为51×××88)。2021年4月23日,****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述保全金额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补充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苗家庄村民委员会在经管站代管资金,保全金额1027282.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补充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补充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苗家庄村民委员会在经管站代管资金1027282.83元(详见冻结存款回执);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超
审判员  杨莉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