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514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姚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567621N。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晓,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苗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苗家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02B4833996X2。
法定代表人:赵九石,主任。
被申请人: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68号4栋32楼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4Y95T0C。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磊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苗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沙埠村民委员会)、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35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5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开元建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存款322717.17元(账户为51×××88),2021年4月23日,邦磊建材公司以保全金额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补充保全,本院于4月26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51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白沙埠镇村民委员会在经管站代管资金1027282.83元。2021年5月6日,邦磊建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开元建设公司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被申请人开元建设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存款135万元(账户为51×××8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