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孙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4Y95T0C,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68号4栋32楼3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孙家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02B48340215H,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孙家庄。
法定代表人:孙培瑞,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泰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孙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27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等财产,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诉讼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孙家庄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252万,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108万元,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44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玉
审判员 李艾忠
审判员 管晓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