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1783号
原告:北京**亿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武路1号院内丙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7EFG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北京石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4842806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亿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石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亿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亿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