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9522号
原告: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中,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娄伟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