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民初7557号
原告:南京翔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819544XE,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友谊路16号-1。
法定代表人:李贺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经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7139869P,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委员会A栋办公楼1-8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剑。
原告南京翔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翔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翔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葛鹤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朱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