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6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传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俊,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今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传飞,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上诉人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今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19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南京**今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其已就本案与原审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故其不再向上诉人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据此,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上诉人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杭 鸣
审 判 员 董岩松
审 判 员 曹廷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 林
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