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10034号
原告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16986507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鼎泰路195号12层、15层、16层、17层。
法定代表人:许继朋,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瑜,该公司员工。
被告
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7139869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8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剑,职务不明。
南京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YLCCU9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A栋9-39。
法定代表人:刘传剑,职务不明。
刘传剑,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严忠红,女,1980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厉国平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李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