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9491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X878X22,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上坝村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888号。
法定代表人:曾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7139869P,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8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尊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7元,减半收取4728.5元,保全费3348元,合计8076.5元,由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鹤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管 悦
书 记 员 朱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