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黑0382民督44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密山市和平乡庆余村委会3组。
被申请人:黑龙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荣耀上城C栋-1-2层C04号。
法定代表人:韩黎明,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案由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1年密山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为被申请人工作,但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工资11445元未付。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此欠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要求被申请人黑龙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资款114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黑龙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拖欠申请人***工资款11445元。
申请费29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林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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