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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2867号 原告:**,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安徽路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安成工业园青网科技二期2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BAJM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路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