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2806号
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高兴镇新圩村鄢屋组象形岭。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平,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李家岗村三组7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全部相关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