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3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蝶路以东、金岭西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840475303。
法定代表人:简清堂,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李家岗村三组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9797K32。
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赣0791财保3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