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722号
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蝶路以东、金岭西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840475303。
法定代表人:简清堂,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亨芸,国信信扬(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李家岗村三组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9797K32。
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70元,合计3646元,由原告赣州市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