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力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宁夏华力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381民初2478号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清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3177814079。
法定代表人:刘惠银,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华力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金域水岸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71DFP7Y。
法定代表人:姚兴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姚兴华,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华力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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