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财保293号
申请人:宁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东街育才南路卓然宜居19住宅楼1层12。
法定代表人:周佳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5号楼20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工行银川紫荆花支行,账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工行银川紫荆花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67万元)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宁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