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财保32号
申请人:***,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雨竹,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嘉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213403053,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新希望集团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号,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2020年8月12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卓黎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