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6民初202之一号
原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豫16民初20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公司银行账户为:1、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行,账号:41×××01;2、开户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37×××96;3、开户行:河南西华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021110010010000019488;4、开户行:中国邮储银行西华县迎宾大道支行,账号:94×××96;5、开户行:中原银行周口分行,账号:41×××01五个银行账户共计存款4588.95万元进行查封。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8.95万元的查封措施。具体信息如下:1、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行,账号:41×××01;2、开户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37×××96;3、开户行:河南西华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021110010010000019488;4、开户行:中国邮储银行西华县迎宾大道支行,账号:94×××96;5、开户行:中原银行周口分行,账号:41×××0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述涛
审判员 胡体兵
审判员 杜文杰
法官助理魏婷
书记员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