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195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2日生,住西华县。
被告: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华县城关镇箕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段凯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诉讼费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庞颖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团
书 记 员 夏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