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197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现住西华县。
被告: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0WM3X8X。
住所地:西华县人民路东段路南特色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段凯歌。
原告**与被告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改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孟歌
书 记 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