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6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回族,1970年7月16日生,住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生,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人民路东段路南特色商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0WM3X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华城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华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张 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