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5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民路东段路南特色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上诉人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3.6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