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华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2民初337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西华县人民路东段路南特色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西华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意向金20000元及资金暂用期间的利息2000元(合计22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源意向确认单,并向被告交纳2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开发的西悦府**楼**单元**室的意向金,被告承诺意向房源将于2021年底交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该意向金折抵购房款。但时至今日,涉案房屋仍无法签订购房合同。为此,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西华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属实,经过与项目部协商,这月底前愿意将原告所交款项退还给原告,逾期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西华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返还原告***购房意向金20000元,逾期付款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西华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