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6财保59号
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祝新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青同镇东青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存款77135965.31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2019年6月4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出具保全申请书、仲裁通知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存款77135965.31元或者冻结灵寿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持灵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价值的股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