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原河北涵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6民初686号之二
原告: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原河北涵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祝新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45元,减半收取计2422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22.5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任华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