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6民初686号之三
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原河北涵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祝新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关于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9)冀0406民初686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235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35000元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任华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