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6民初94号之三
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并前:河北涵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祝新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并前:河北涵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冀0406民初9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账号为13×××79内的存款5760421.70元。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并前:河北涵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8)冀04民终6745号民事调解书,涉案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并前:河北涵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账号为13×××79内的存款5760421.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任华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