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邯仲裁字第0168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邯仲裁字第0168号裁决书,关于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