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3955号
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钱家里南六号。
法定代表人:赵才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民新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沈春明。
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佳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