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梅山工程技术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倪月红、南京雨花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雨花西路服务部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特35号
申请人:倪月红,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南京雨花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雨花西路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5362487E,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办公大楼****。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申请人:南京梅山工程技术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491924X2,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梅山街道中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祖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倪月红与申请人南京雨花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雨花西路服务部、南京梅山工程技术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倪月红与申请人南京雨花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雨花西路服务部、南京梅山工程技术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雨花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雨花西路服务部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倪月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以及工资共计85000元;2、如南京雨花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雨花西路服务部未按时足额支付,须向倪月红支付违约金5000元,倪月红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月红与申请人南京雨花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雨花西路服务部、南京梅山工程技术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倪月红与申请人南京雨花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雨花西路服务部、南京梅山工程技术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4049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广阳
书 记 员  任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