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6837号
原告:甘肃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
被告: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6元,减半收取计2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