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271财保126号
申请人:甘肃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体育场东150-1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泽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酒钢宏兴洗煤厂,住所地嘉峪关市酒钢厂区洗煤厂,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淑荣,该厂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酒钢宏兴洗煤厂在酒钢宏兴洗煤厂应付的质量保证金195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酒钢宏兴洗煤厂在酒钢宏兴洗煤厂应付的质量保证金195000元。期限为2017年9月20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