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能胜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7006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东辛农场海北分场十六管理区9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淑,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龙苴镇古城村古城56号。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中大街99号。
被告:连云港能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振玲,总经理。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26号润潮国际大厦四层。
负责人:吴鹏,总经理。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区吉林大道与西安路交叉口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5楼。
负责人:肖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能胜建设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史夏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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