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3091号
原告:大连民盛市容整治与美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71583258Q。
法定代表人:耿月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陆璐,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五一路**代码:91210213422431409K。
法定代表人:刘天立,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文轩、祁琳,系辽宁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民盛市容整治与美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民盛市容整治与美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民盛市容整治与美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民盛市容整治与美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振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