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民初6154号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路65A1
负责人:张东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冬旭,女,1978年12月9日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行,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辽宁省中山区。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市政管理处。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号。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市政管理处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立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