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5385号
原告:多**,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
被告:大***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五一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系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与被告大***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多**以需要待***另行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大***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撤回对被告大***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多**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霞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