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处、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3民初1202号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处,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负责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处、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彦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