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1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童子河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30920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建设大厦B座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2072286R。
法定代表人肖立原,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875912.4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6280元。根据申请,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北区××花××东侧、××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该土地上设置有抵押贷款,且因不是首封,故暂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查封,若有权法院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包装(常州)有限公司的股权已经被多案轮候查封,经调查,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名下现无资产。
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多件执行案件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柏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