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2执288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309201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童子河西路6号(棕榈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8166164,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37068057,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412民初20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5038.73元及利息2810.08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案件受理费170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标的暂合计159549.8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资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家亮
审判员陈建
审判员戴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陆羽
书记员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