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门业有限公司、***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82民初10703号 原告:常州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童子河西路6号(棕榈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清水湾7幢M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197653.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7653.2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花园房地产项目供应防火门并提供安装服务并于2021年签订了两份书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还向该项目的配电房、垃圾房等零星工程供应防火门并提供安装服务。原告均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678045.4元,扣除质保金43107.09元后,尚欠原告197653.2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星辰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在支付至95%时,应当先行办理结算,但是双方并未办理结算手续,故尚不具备支付条件。此外,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1日,**公司、星辰公司签订《*****花园防火门J**-20**-03**供货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公司向星辰公司提供防火门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含税价款为809365.25元,付款期限为:每批次安装完成,星辰公司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30天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的80%,消防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公司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星辰公司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于3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95%的货款,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且**公司正常履行保修义务并提供对应资料后退回。产品保修期限为2.5年,保修期自产品安装完成并经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双方任何一方逾期付款的,均按到期未付额的日万分之二累计计算,向对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21年12月10日,**公司、星辰公司签订《*****花园过道乙级防火门100008****供货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公司向星辰公司提供防火门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含税价款为52776.5元,付款期限为:消防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公司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星辰公司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于3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95%的货款,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且**公司正常履行保修义务并提供对应资料后退回。产品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自产品安装完成并经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双方任何一方逾期付款的,均按到期未付额的日万分之二累计计算,向对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双方除案涉两份合同项下的业务外,还存在零星工程,包括配电房和垃圾房的防火门、钢制门供货及安装,但并未签订合同。另外还增补了防火门的供货和安装。**公司向星辰公司供货及安装金额总计为918805.75元(案涉合同项下金额为862141.75元,零星工程金额为56664元),已付款金额为678045.4元(《******花园防火门J**-20**-03**供货安装合同》项下已付款金额为647492.2元,零星工程已付款金额为30553.2元)。上述工程的消防验收通过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各项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均按照总金额5%扣除未到期的质保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防火门、钢质门的供货及安装服务,被告理应按约付款。案涉业务总承揽款为918805.75元,被告已付款678045.4元,**240760.35元未付。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述欠款中含有5%质保金,该款应待满足支付条件时原告才有权主张。故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的承揽款金额为194820.06元(240760.35元-918805.75元×5%)。该款被告理应在竣工验收时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两份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零星工程未约定违约责任,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违约损失进行认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门业有限公司承揽款194820.06元及违约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97元,由被告***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 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