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2315号
原告:常州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童子河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润洋置业(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锦绣路110号(锦苑)-商业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润洋置业(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市**门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