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107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9910928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弘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双林村工业集中区综合楼2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22597726F。
法定代表人:朱跃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人:王茂林,男,1967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弘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茂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反诉原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本诉申请及反诉原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反诉原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覃道辉
审 判 员 曾繁星
审 判 员 田恢雄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郑寒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