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1047号
原告: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好国际大厦1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2幢)北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5日通知原告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准许原告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