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1161号
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328号B区*楼***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美好国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