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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都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569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都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都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人民币4,805.50元,减半收取计2,402.75元,保全费1,068.50元,共计3,4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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