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兴民初字第1599号
原告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