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鑫元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2103号之二 原告:***鑫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2月1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鑫元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鑫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