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民终1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南大街2号。 负责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CBD交易中心B座10层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韬,男,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阅海湾商务区电投大厦B座10层)。法定代表人:***,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2)宁0205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中仅要求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在**未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并未要求其承担责任的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本案需要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2)宁0205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元,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元,上诉人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颜 钰 书 记 员  肖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