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宁0381执1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118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游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55415059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3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青铜峡市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887747.32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以439383.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价款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2873636.43元(1724181.86元+1149454.5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三笔以574727.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996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费4152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铜峡市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020000元;2023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就下剩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青铜峡市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月、9月月底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6万元,同年10月底前支付57万元,2024年12月底前将剩余案款全部支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第一项按期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案申请费4152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381民初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